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第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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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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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第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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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020 年对《第三公约》的评论(第 1005 段)列出了以下两个要素:1)“该团体必须事实上代表该方作战”和 2)“该方必须接受该团体的战斗角色以及该团体代表其作战的事实。” 它进一步指出,“当冲突一方全面控制具有战斗功能并代表国家作战的民兵、志愿军团或有组织的抵抗运动时,就存在第四条第(2)款所指的归属关系。” 该评论似乎考虑到了 1960 年评论之后的发展,即上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也是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构(除少数由大会设立的外),但它们与《第三公约》的关系与前 伊朗 WhatsApp 号码 南问题国际法庭与该公约的关系有很大不同。

维和行动不涉及国际武装冲突,因此不会出现其成员被俘虏并成为战俘的情况。大多数现有的维和行动在其成员可能被俘虏的情况下开展,这些行动被部署到非国际武装冲突局势中。在这方面,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第 3 条是《第三公约》中最相关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在其卡拉季奇案中明确指出,不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成员也受到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 条的保护。

1994 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进一步规定对被俘或被拘留的联合国人员进行保护,“应按照普遍公认的人权标准和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的原则和精神予以对待”,其中包括《第三公约》。

最后,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报(ST/SGB/1999/13)规定如下:“本公报所列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作为战斗员积极参与的联合国部队,适用于其参与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因此,这些原则和规则也适用于执法行动,或允许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的维持和平行动。”公报还规定,“被拘留的武装部队成员和因拘留而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其他人员……应根据《1949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可比照适用于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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