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武装冲突已经发生, A 国和 B 国之间的诉诸战争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然而,X 集团现在将其行动基地转移到 C 国并继续与 A 国交战。A 国和 X 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已经发生,但如果 A 国希望在 C 国领土上采取行动,则必须重新解决诉诸战争权问题。这是另一个例子,其中诉诸战争权测试(其中的比例性)在冲突开始后仍然适用。
法律制度可以允许将一项行为视为违反了多条规则,因此原则上这是可能的。但是,如上所述,我们不应该使用战争法比例测试来判断单一行为,除非它们构成整体规模/范围发生变化的证据。文章提到了对以色列在黎巴嫩军事行动的批评,指出其中一些批评似乎是在说以色列超越了战争法比例要求。事实上,许多批评应该集中在战争法问题上,而不是战争法问题上。战争法比例确实 阿根廷 WhatsApp 号码 与诸如初步反应的总体规模等决定以及诸如将行动一直延伸到贝鲁特等问题有关。然而,针对特定建筑物的攻击是战争法的问题——例如,某些基础设施是否是军事目标,被杀的人是否有权获得平民保护,如果是,他们的死亡是否在战争法比例限制范围内。
这项测试在实践中将如何实施?
我担心上述观点在这里站不住脚。作为学者,我们关心的是比例原则(或不比例原则)是诉诸战争法还是战时法的问题,但在专门研究这一法律领域的国际律师圈子之外,这种区别很少被承认。国家层面或联合国机构内的政治声明往往不加区分地使用“比例原则”这一短语,以直觉为基础,认为某事对他们而言“过分了”。David Kretzmer 的文章对我们所有关心理解比例原则含义的人大有裨益,并认识到在我们能够一致、连贯地使用这一术语之前必须做出的许多基本假设和限定。这超越了诉诸战争法和战时法的区别,但也涵盖了即使在诉诸战争法中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使用不同类型的比例原则测试的可能性。尽管分析得非常透彻,但我担心,期待安全理事会的辩论或我们圈子之外的任何人认识到比例测试的多重性并注意澄清的必要性,可能是过于奢望,我们将继续看到该术语被基于本能(和政治)评估而随意使用。
再次强调,David Kretzmer 的文章是一篇令人钦佩的作品,它对现代冲突中有关战争权比例的问题提供了急需的分析,并且无疑将成为该主题的经典著作。我期待接下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