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会因为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某些既定的国际法规则被降级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是否可能这些规则虽然普遍适用,但在网络环境下,它们不再具有法律义务的性质,因为各国选择在网络环境下将其视为自愿且不具约束力的?这可能是本文开头提到的近期声明的基础假设,例如与尽职调查概念相关的声明(见新西兰,§§ 16-17;以及以色列副检察长 Schondorf的讲话)。然而,这一论点未能注意到,这些规范的阐述并不损害各国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和义务(见芬兰 2020 年 2 月的 OEWG 声明)。事实上,2015 年政府专家组报告第 10 条明确指出,这些“规范并不寻求限制或禁止符合国际法的行动”。正如最新的OEWG 修订预稿报告中雄辩地指出的那样:
“自愿、并就各国在使用信息 巴西 WhatsApp 号码 通信技术时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为制定了标准。它们在提高可预测性和降低误解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有助于预防冲突。规范不会取代或改变各国在国际法下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而是就国家在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时应采取的负责任行为提供额外的具体指导。 […]除国际法外,自愿、非约束性规范还补充了建立信任和能力建设措施以及相关努力,以促进开放、安全、稳定、可访问和和平的信息通信技术环境。”(第 7 页,D 节简介)
和
“在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讨论中,各国重申,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符合国际法以及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人权。”(第38段)
因此,即使各国出于某种政治原因决定在其政策建议中效仿现有国际法规则,也不能免除前者的约束性法律效力。否则,2015年政府专家组报告第13(f)段中的建议就会变得自相矛盾,该建议规定“国家不应开展或故意支持违反其国际法义务 的、故意破坏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正如法国、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波兰、巴西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所指出的,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规范是对现有国际法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因此,遵守网络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的若干规范不仅是自愿的,也是适用国际法的要求。当这些规范与既定的国际法规则相符时,丰富的国家实践和在实施过程中表达的态度(例如,参见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发布的文件)不仅可以证实现有规则对信息通信技术的适用性,而且可以随着这些规则和技术随时间的演变而塑造对这些规则的解读。
结论
与历史不同,国际法可以重写,只要各国同意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制定新规则。但已写或已接受的规则仍将保留,直到制定出新规则为止。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和原则继续规范国家行为,无论使用何种技术。要对信息通信技术进行开发或使其受到新规则的约束,就需要一项新条约或充分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然而,各国不仅重申了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而且无论是否明确承认,它们都继续根据该国际法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