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关键基础设施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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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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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关键基础设施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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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信息通信技术对医疗保健领域的威胁成为政府专家组和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讨论的重要内容,两份报告都以相同的语言承认,“COVID-19 疫情证明了在社会承受巨大压力的时候,试图利用脆弱性进行恶意活动的风险和后果”(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 4 段;政府专家组,第 10 段)。

各小组对这些问题的审议产生了两个主要结果。首先是承认针对医疗保健部门的恶意网络活动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这很重要,因为它确认了该问题在《联合国宪章》和平与安全框架中的地位,包括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第二,医疗服务和设施被认定为“关键基础设施”类别(OWEG,第 26 段;GGE,第 45 段),因此受到负责任国家网络行为规范的保护。这些规范于 2015 年商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它们确实代表了国际商定的标准,这些标准补充了国际法,并在某些方面加强了国际法(OEWG,第 25 段)。相关地,规范 13(f) 规定:

“任何国家都不应进行或故意支持违反国际法义务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活动,即故意破坏关键基础设施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关键基础设施的使用和运行以向公众提供服务”。

规范 13(g) ICT 威胁”。

政府专家组和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报告中的国际法部分 意大利 WhatsApp 号码 仅限于适用的规则,而不是特定类型的非法网络活动或影响。因此,这些报告没有说明针对医疗保健的网络行动是否以及何时会违反国际法。因此,各国没有接受 2020 年 5 月《呼吁所有政府:立即共同努力制止针对医疗保健部门的网络攻击》(其中指出“针对医疗机构的网络行动是非法和不可接受的”)或《关于网络空间国际法保护的牛津声明》中的法律结论。第一份牛津声明明确规定,“国际法禁止国家开展对其他国家基本医疗服务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网络行动”。第二份声明澄清说,受国际法保护的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COVID-19 疫苗的研究、试验、制造和分发”。

尽管两个小组均未就医疗保健的具体国际法保护达成一致,但政府专家组的报告中附有一份关于国际法适用的国家立场汇编。该附件载有该小组 15 个成员的详细立场,这些立场对澄清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包括影响医疗保健的网络活动)做出了重大贡献。例如,美国的立场规定:

“……试图以强制性手段干涉一国保护其人民健康能力的网络行动(例如,通过疫苗研究或在疫情期间在其领土内运行网络控制的呼吸机)可被视为违反不干预规则。”(第 140 页)

政府专家组的共识报告还在至少两个领域取得了新突破,这可能与针对卫生部门的网络行动的合法性有关。第一,明确阐述了禁止干预网络空间的规则:“根据不干涉原则,各国不得直接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包括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干涉”(政府专家组,第 73(c)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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