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国际人道法中有关国际武装冲突中目标选择的主要规则已转化为习惯国际法,现在已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目标选择。这一发展背后的理念首先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成员和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是战斗人员;其次,这些人构成合法的军事目标。根据区分原则,攻击只能针对这些人。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概念的解释性指导》所示,人道与军事必要性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导致命武力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使用方式与在国际武装冲突中相同:它保护平民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免受战争的不利影响,并允许各国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战斗人员/战斗人员和平民进行攻击。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证实了这一结论。在Korbely 案中,法院接受了这一观点,从 CA3 的角度来看,武装叛乱团体的领导人如果未放下武器或未以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投降,则必须被视为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因此构成可攻击的战斗员。
上述观点表明,各国根据《第三修正案》、《第二附加议定书》和习惯国际法享有 巴基斯坦 WhatsApp 号码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基于地位的选定目标的法律权力。这在当前情况下至关重要,因为英国政府依靠这一权力辩称,“在敌对行动持续期间,拘留叛乱分子的能力是授权杀死他们的必要前提”(Serdar Mohammed,第 252 段)。Leggatt J 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如下:
“这一论点为逮捕一个可以合法杀死的人提供了正当理由。但它并没有进一步发展。因此,它还不足以证明英国在阿富汗实施的拘留政策是正当的。就本案而言,这一论点将为逮捕 [穆罕默德先生] 提供正当理由,理由是假定事实成立,且在认为他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的情况下。然而,一旦他被拘留,对他使用致命武力就不再是正当的,这一论点就不再是拘留他的依据。”[第 253 段]
这段话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上。国际人道法授权各国攻击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两类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平民和执行持续战斗职能的有组织武装团体成员。关于第一类人,《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3(3) 条规定,平民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期间失去免于攻击的豁免权。与 Leggatt J 似乎在这段话中依赖的人权标准相反,在此期间,即使他们没有对生命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他们也可以被合法杀害。关于第二类人,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只要执行持续战斗职能的人凭借其持续战斗职能仍然是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成员,他们就不再是平民。抓获这样的人本身并不会切断他与其所属的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持久融合。他不会仅仅因为被捕而成为平民,只要他仍然是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成员,原则上他就是战斗人员,随时可能受到直接攻击。当然,在拘留期间,攻击他的权力被暂停,因为失去战斗力的人不能成为攻击的对象。但是,一旦他不再失去战斗力、对绑架者采取敌对行动或试图逃跑,这一权力就会恢复。因此,只要他仍然是有组织武装团体的成员,杀人的权力就一直存在,尽管这一权力在被捕后和拘留期间被暂停。与 Leggatt J 的裁定相反,拘留国继续有权杀死一名履行持续战斗职责的人,因此可以作为其拘留该人的权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