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类似的类比我们建议对于像人工智能这样的两用通用技术需要首先明确监管的三个基本方面目标政策制定者应明确说明以监管形式采取任何强制性国家行动的目的。一般而言监管被认为是解决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这些失灵可能以负面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伤害和滥用市场力量的形式出现。另一个目标可能是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系来执行透明度公平性隐私安全和问责制等原则。印度政府已经概述了人工智能监管的某些目标减轻用户伤害减少错误信息增加问责制和平衡商业利益但并未解释为什么在每种情况下都需要监管。
例如不清楚为什么政府应该干预创作者和出版商之间的合同正如信息技术部长在新人工智能法中提出的。范围监管人工智能面临多重挑战例如节奏问题定义问题以及所谓的黑匣子问题。正如一位专家所说监管人工智能就像监管 科特迪瓦 whatsapp 数据 同操作系统。人工智能方面。专家建议人工智能监管应涵盖三个方面投入输出和流程。投入可能包括训练数据和版权材料输出包括自动决策和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流程可能包括模型和算法。另一位专家建议印度分别考虑数据模型和应用程序的监管。
这似乎是一种普遍观点印度经济和信息技术部一位高级官员公开表示印度政府不是试图监管人工智能技术而是考虑监管其应用。责任在监管对象问题上事实上的做法是对开发者和部署者施加不同的义务就像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所做的那样。责任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正如一位初创公司创始人所说印度的竞争优势在于应用层因此任何对部署者的监管都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多位专家承认印度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重大更新以澄清责任问题。根据现行的信息技术法数字服务提供商被归类为中介或出版商或其子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