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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某种情况是否构成武装冲突

Posted: Wed Feb 19, 2025 7:11 am
by pappu6327
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法律。尽管各方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认为自己是交战方,也可能不认为自己是交战方,但从法律上讲,他们已成为武装冲突的当事方,因此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

根据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分为国际性和非国际性。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 2 条(共同第 2 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发生的一切宣战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认战争状态”。因此,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的任何导致诉诸武力的分歧都是共同第 2 条所定义的武装冲突。因此,当某种情况客观地表明,例如,一个国家参与了对另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或任何其他敌对行动(通过攻击或俘获敌方军事人员或资产、妨碍其军事行动或未经其同意使用或控制其领土),这种情况就是国际性武装冲突。无论冲突持续多长时间、屠杀多少人或参战部队有多少,都没有关系。这意味着,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相比,国际性武装冲突对敌对行动的强度没有特定的要求。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或非国家武装团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体相互之间发生的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适用国际人道法:非国家当事方必须有组织;当事方之间的暴力行为必须足够激烈。

在对武装冲突进行分类时,任何评估都必须客观、完全基于实地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事实情景或叙述并不需要制定新的、临时的或额外的法律标准来确定此类情况是否构成武装冲突。因此,根据国际人道法,必须根据现有标准评估“竞争”、“混合威胁”或“混合战争”或“代理人战争”等概念。

例如,被描述为“竞争”的国家间关系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构成武装冲突,这取决于它是否升级为这些国家之间诉诸武力。

同样,被描述为“混合威胁”或“混合攻击”的行为只有在引发武装冲突或发生在现有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并与之相关)时,才会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管辖。后者甚至适用于那些本身不会触发国际人道法适用性的行为。例如,虽然在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的网络行动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因此,例如,不能针对医疗设施,但并非所有针对医疗设施的和平网络行动都会成为武装冲突的起点。同样,禁止以在平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威胁适用于在武装冲突背景下进行的影响行动,即使这些行动本身在和平时期进行时不会触发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性。在被描述为“混合战争”的行为既不会引发武装冲突,也未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发生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仅受和平时期规则而非国际人道法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