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三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加沙被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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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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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三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加沙被占领

Post by pappu6327 »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巴勒斯坦是一个国家并且仍然被占领的假设。事实上,尽管以色列撤出了地面部队,但它仍然控制着加沙的某些边界、领空和领海。此外,有人声称,鉴于其技术优势,以色列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重新全面控制加沙领土(见此处)。当前局势的发展将表明这一说法是否仍然有效。无论如何,由于以色列和加沙之间的地理位置接近,以色列当局可以在加沙以外行使一些政府职能,这些职能无疑是在占领建立时获得的。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说法,“以色列继续受占领法规定的义务的约束,这些义务与其行使控制的程度相称。” (另见此处)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持续的敌对行动是否影响到以色列的权威,以至于它无法再履行占领法规定的责任,从而中断或终止相关的法律义务。这种中断或终止可能不适用于完全在巴勒斯坦境外履行的某些义务,例如向被占领的人口提供必要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事实上,遵守这些义务不应受到加沙境内战斗行动(尽管性质激烈)的干扰。

为了确定这种情形下冲突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种子情形:(i)由于哈马斯是非国家行为者,因此加沙境内的敌对行为构成非国家性武装冲突;(ii)由于占领情况本身是先前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结果和延续,因此所有敌对行为均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管制。

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功能性)占领情况共存)。传统做法是将哈马斯民兵与以色列军队之间目前正在发生的敌对行动定性为与以色列占领该领土同时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一概念建立在冲突各方的地位决定其性质这一想法之上。根据这一选择,由于哈马斯先验地独立作战——即既不代表巴勒斯坦也不代表第三国——因此构成独立武装团体,冲突必须是非国际性的。这将具体表明,以色列有义务同时尊重针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占领法和针对哈马斯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如果以色列军队与代表巴勒斯坦(或第三国)的其他武装部队之间爆发敌对行动,以色列在与此类部队作战时也必须遵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

国际性武装冲突(与(功能性)占领情况共存)。少数学者(见Longobardo的出色分析,第 214-240 页)认为,占领情况下发生的所有敌对行为(包括占领军与武装团体之间的敌对行为)都应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约束。事实上,占领情况通常是由国家间对抗引发的,并且是国家间对抗的持续,因此本质上是国际性的。确实,将国际性武装冲突法与占领法(以及在占领军与被占领军之间发生敌对行为的情况下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法)并行适用是相当不自然的。当武装团体与被占领国武装部队并肩作战对抗占领国 巴西 WhatsApp 号码 时,情况尤其如此。即使交战双方之间没有如此密切的关系(加沙似乎就是这种情况),严格地说,明确区分针对哈马斯的行动与直接影响被占领国的行动在实践中可能很困难,甚至不可能。例如,人们可能想知道,针对哈马斯部队的袭击,同时对巴勒斯坦基础设施和自然环境造成重大破坏,应该受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法)规范框架的管制,还是受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范框架的管制?

因此,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通过独特的国际武装冲突制度来规范整个加沙冲突。这种方法还具有加强对受到敌对行动威胁的个人和物体的法律保护的优点。实际上,国际刑事法院将有权起诉和审理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几项重要战争罪,但前提是这些战争罪发生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即不比例的攻击(《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使用人盾(《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iii) 条)、使用饥饿作为作战方法(在巴勒斯坦未批准2019 年修正案的情况下,该修正案将这种违法行为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v) 条)、袭击民用物体(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i) 条)、袭击不设防地点(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v) 条)、袭击自然环境(《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 条)以及使用某些被禁止的武器或作战方法(《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iv)条)。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 8(2)(b)(xx) 条)。此外,双方平民都将受益于《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整个保护制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获准定期接触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员,以核实他们的拘留条件并恢复家庭联系,而无需征得交战方的同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124 条)。最后,就敌对行为而言,必须强调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法研究》第 45 条)。事实上,这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无论是常规法还是习惯法)所未预见的少数几条敌对行为规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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