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系列的第一部分中,我评估了以色列在网络环境下识别和解释国际法的方法,这一方法在美国海军战争学院斯托克顿国际法中心主办的“颠覆性技术与国际法”会议上由以色列国际法副检察长 Roy Schöndorf 博士在一次重要的虚拟演讲中进行了阐述。我赞扬以色列将国际法解释规则放在分析的首要位置。我还考虑了以色列对一般国际法关键规则的理解,这些规则是联合国政府专家组和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等论坛以及更广泛的国际法界正在进行的多边讨论的核心。在我看来,即使在人们可能期望以色列采取更广阔的视野的地方,以色列对这些规则也采取了总体上谨慎的态度。
现在我来谈谈对以色列特别重要的两个法律领域——战争法,即规定国家何时可以诉诸武力作为其国家政策工具的法律;以及战时法(国际人道主义法),。
诉诸战争权
以色列在网络空间适用战争权规则的态度相当谨慎。以色列认为, 《联合国宪章》第 2(4) 条和习惯法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规定适用于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网络空间,第 51 条和习惯法中规定的面对“武装攻击”的自卫权也适用于网络空间。此外,以色列确认,各国在自卫时可以使用网络和动能。除了2016-17 年联合国政府专家组会议过程中出现的小小波折外,这些立场得到了广泛接受,这是理所当然的。
申多夫博士还证实,以色列认为自卫权不仅适用于武装攻击级别的国家网络行动,也适用于非国家行为者不代表国家或没有国家实质性参与的网络行动(国际法院准军事活动标准第 195 段)。尽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但以色列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自卫权适用于非国家团体的武装袭击。以色列将这一解释扩展到网络行动是合理的,其他一些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例如,参见荷兰、英国、美国,但参见法国)。
然而,Schöndorf 博士的演讲回避了使用武力和武装攻击的门槛在哪里这个关键问题(《塔林手册 2.0》,规则 69 和 71)。他确实承认,只要通过网络手段造成物理伤害、受伤或死亡,就足以构成这两项罪责。但他并未对所谓的“差距”问题发表意见,即这两个门槛是否如国际法院在准军事活动判决中所说的那样截然不同,或者是否等同于美国所支持的立场。虽然从法律解释上来说,前者更有道理,但鉴于在应用于网络行动时很难确定门槛在哪里,两种对立的解释可能只代表一种没有实际区别的区别。
但真正的问题是,造成严重非物质后果(例如对国家经济系统的攻击)的网络行动是否能达到门槛。其他正在阐明其国际法立场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表示,情况可能如此,它们采用了《塔林手册 2.0》专家建议的“规模和影响”方法(规则69 ),该方法源自国际法院在 准军事活动 判决中对自卫的处理 (第 19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