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安理会或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中
Posted: Thu Feb 20, 2025 3:26 am
严格地说,如果如书中所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条约、习惯、一般原则)都没有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施加人权义务,那么“事实上的控制理论”能否克服条约的措辞并将其应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就值得怀疑了。发现法律漏洞的后果将是一场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法律是什么的争论。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的使用和援引方式比《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预见的更为复杂。事实上,各国、联合国机构和联合国特别程序确实一直在提及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问题。
最常用的术语(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使用这种术语,而且这种用法也并不完全一致)是,国家行为体为“侵犯人权”,非国家行为体为“践踏人权”(国际特赦组织或人权观察等人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权组织也是如此)。这种做法既否定了本书的观点,又证实了本书的观点。一方面,这表明各国之间没有明确的共识,即在人权法规定的义务方面,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国家享有同等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也表明各国认为有必要解决这样一个事实,即当非国家武装团体的行为影响到其控制下的人民的人权时,它们必须承担责任。这场辩论以及各国的法律和政治立场将如何演变,这将会很有趣。考虑到非国家武装团体这一主题的分歧,也许规范上的模糊性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以兼顾谈论非国家武装团体和人权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法律观点。
除了法律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法律真空或保护空白是否应该由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义务来填补。这或许取决于国家是否真的无法尊重、保护和实现相关人群的人权。当然,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如此。然而,有时缺乏保护可能不是由于国家无力确保人权保护,而是由于其放弃责任。那么问题是,将人权交给非国家武装团体,尤其是由其普遍实施公共秩序,是否真的是更好的选择。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我发现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境。尽管许多国家的人权记录远非完美,但我认为国家应该尽其所能履行其人权义务,只有在真正必要时才会将义务转移给非国家武装团体。在这方面,我对书中引用的一些民众对非国家武装团体维持公共秩序作出积极反应的例子感到难以置信。
本书在某些部分承认了这一困境,例如在讨论起诉犯罪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法庭无力伸张正义的风险时。有趣的是,如果我没有误解这个论点,那么在起诉方面,本书似乎偏离了“事实上的控制”理论的广泛解释,即无论领土控制如何,国家权力都会被取代。它似乎认为,由于缺乏法律基础,非国家武装团体无法起诉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外的犯罪,因此非国家武装团体需要建立“对人口和领土的独家稳定控制”,才能产生“法律真空,从而导致基于必要性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非国家武装团体不仅必须被允许,甚至必须被要求维持法律和秩序,并起诉犯罪。但我认为,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不会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起诉犯罪,即使它们没有提供法律依据。问题在于起诉任何犯罪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是否必须遵守人权义务。据我理解,这本书的论点是,当他们不控制领土时,他们不必遵守这些义务,因为根据国际法,他们根本没有起诉的法律依据。这是否会导致这本书通常试图避免的保护漏洞?为什么在菲律宾因与新人民军(控制领土)合作而被起诉的人比在北爱尔兰因与爱尔兰共和军(不控制领土)合作而被审判的人更不需要保护?也许关键在于,一个控制领土的团体至少在理论上能够满足公平审判的要求,而一个不控制领土的团体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的使用和援引方式比《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预见的更为复杂。事实上,各国、联合国机构和联合国特别程序确实一直在提及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人权问题。
最常用的术语(尽管并非所有国家都使用这种术语,而且这种用法也并不完全一致)是,国家行为体为“侵犯人权”,非国家行为体为“践踏人权”(国际特赦组织或人权观察等人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 权组织也是如此)。这种做法既否定了本书的观点,又证实了本书的观点。一方面,这表明各国之间没有明确的共识,即在人权法规定的义务方面,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国家享有同等的义务。另一方面,这也表明各国认为有必要解决这样一个事实,即当非国家武装团体的行为影响到其控制下的人民的人权时,它们必须承担责任。这场辩论以及各国的法律和政治立场将如何演变,这将会很有趣。考虑到非国家武装团体这一主题的分歧,也许规范上的模糊性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以兼顾谈论非国家武装团体和人权的需要以及不同的法律观点。
除了法律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法律真空或保护空白是否应该由非国家武装团体的义务来填补。这或许取决于国家是否真的无法尊重、保护和实现相关人群的人权。当然,在许多情况下确实如此。然而,有时缺乏保护可能不是由于国家无力确保人权保护,而是由于其放弃责任。那么问题是,将人权交给非国家武装团体,尤其是由其普遍实施公共秩序,是否真的是更好的选择。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我发现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困境。尽管许多国家的人权记录远非完美,但我认为国家应该尽其所能履行其人权义务,只有在真正必要时才会将义务转移给非国家武装团体。在这方面,我对书中引用的一些民众对非国家武装团体维持公共秩序作出积极反应的例子感到难以置信。
本书在某些部分承认了这一困境,例如在讨论起诉犯罪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法庭无力伸张正义的风险时。有趣的是,如果我没有误解这个论点,那么在起诉方面,本书似乎偏离了“事实上的控制”理论的广泛解释,即无论领土控制如何,国家权力都会被取代。它似乎认为,由于缺乏法律基础,非国家武装团体无法起诉国际法规定的违反国际人道法以外的犯罪,因此非国家武装团体需要建立“对人口和领土的独家稳定控制”,才能产生“法律真空,从而导致基于必要性适用国际法”;在这种情况下,非国家武装团体不仅必须被允许,甚至必须被要求维持法律和秩序,并起诉犯罪。但我认为,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不会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起诉犯罪,即使它们没有提供法律依据。问题在于起诉任何犯罪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是否必须遵守人权义务。据我理解,这本书的论点是,当他们不控制领土时,他们不必遵守这些义务,因为根据国际法,他们根本没有起诉的法律依据。这是否会导致这本书通常试图避免的保护漏洞?为什么在菲律宾因与新人民军(控制领土)合作而被起诉的人比在北爱尔兰因与爱尔兰共和军(不控制领土)合作而被审判的人更不需要保护?也许关键在于,一个控制领土的团体至少在理论上能够满足公平审判的要求,而一个不控制领土的团体则无法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