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申请人与被告国有更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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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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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申请人与被告国有更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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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个理由,委内瑞拉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仲裁庭应适用“适用于当事方关系的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来确定双重国籍者在双边投资条约下的地位。对于委内瑞拉而言,填补条约空白的相关规则是“主要和有效”国籍的习惯规则。该规则历来适用于外交保护索赔,只有在可以确定双重国籍者与索赔国保持更多联系时才允许提出索赔。这样,该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避免纯国内争端的“国际化”(Aghahosseini和《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委内瑞拉辩称,(例如家庭、经济联系和惯常居住地),因此不属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范围。仲裁庭驳回了这一异议,认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直接解决争端的机制的存在排除了外交保护及其规则,因为与双边投资条约不一致”(García Armas I,第 173 段)。因此,对于仲裁庭而言,只要适用的投资条约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国籍者提出索赔,投资者可以依赖该条约起诉其本国。巴黎上诉法院最近在撤销程序中维持了这一裁定。上诉法院第三次审查该裁决(经法国最高法院两次发回重审后),并不认为一般国际法阻止投资者利用双边投资协定(判决,巴黎上诉法院,2023 年 7 月 4 日)。

我曾在其他地方分析过仲裁庭在García Armas I 案中提出的推理的影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响和优点(见此处、此处和此处)。我的立场仍然是,投资条约的法律架构允许重新评估关于投资条约法和外交保护法之间关系的传统观点。外交保护法是对国际投资法的补充,而不是两种制度互相排斥。因此,只有在条约缔约方明确表示有此类意图的范围内,才应接受对作为习惯国际法适用的“主要和有效”国籍规则的减损。这一结论得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所嵌入的“系统整合”原则的支持,根据该原则,条约缔约方“对于[条约]本身未明示解决的所有问题,应参考国际法的一般原则”(McLachlan,373)。

在随后的案件中,被告国援引了“主要和有效”国籍规则,而适用的条约也包含形式主义的国籍定义。虽然一些法庭重复了García Armas I中采取的立场,但其他法庭则持相反观点。例如,在Bahgat v Egypt一案中,法庭驳回了埃及的论点,即根据习惯法规则,投资者(芬兰和埃及双重国籍)不具备埃及-芬兰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资格。法庭裁定,“关于双重国籍在属人管辖权方面的影响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不能凌驾于双边投资协定的明确语言”(Bahgat v Egypt,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232 段)。埃及向海牙上诉法院对该裁决提出质疑,海牙上诉法院同意仲裁庭的观点,认为双边投资协定对双重国籍者地位的沉默并不能证明适用习惯国际法是合理的(海牙上诉法院判决,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Rawat v Mauritius案中,这是一起由法国和毛里求斯双重国籍者根据法国-毛里求斯双边投资协定发起的仲裁,仲裁庭同样不愿意“对双边投资协定添加条件”,因为其中“没有明确排除双重国籍者”(Rawat v Mauritiu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8 年 4 月 6 日,第 170-172 段)。有关支持 García Armas 的其他裁决,我请参阅Uzan v Turkey 案,SCC,2016 年 4 月 20 日和Khalil v Senegal 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 年 10 月 24 日。

另一方面,仲裁庭认为,如果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明确双重国籍者是否可以享受该协定,则应考虑“主要和有效”国籍规则来确定个人管辖权。有趣的是,其中一个案件包括加西亚·阿马斯 (García Armas) 家族的其他成员根据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协定提出的索赔。在曼努埃尔·加西亚·阿马斯等人诉委内瑞拉(García Armas II)一案中,仲裁庭同意委内瑞拉的观点,即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适用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除非条约缔约方同意明确减损”(García Armas II,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 年 12 月 13 日,第 704 段)。仲裁庭裁定,由于申请人的主要国籍是委内瑞拉,基于他们与委内瑞拉而非西班牙的联系,他们不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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