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体现在条约法中(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7 条;《世界人权宣言》第 12 条;《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它也可能与选举干预有关,2016 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私人电子邮件外泄和公开传播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条约和习惯法也保障所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3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3条)。虽然国际判例法历来侧重于对这些权利的内部干涉,但原则上没有理由将第三国的干涉排除在其范围之外(关于域外管辖权问题,见下文)。例如,导致选民压制的网络行动将直接妨碍行使投票权。至于影响行动,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19段),“选民应能够独立形成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强迫、利诱或操纵性干涉(着重号是我加上的)。”
上述个人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以通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印度尼西亚 WhatsApp 号码 来限制这些权利的行使或享有,这些措施是实现该目标所必需的、法律规定的和适度的(例如,见第 34 号一般性意见,第 22 段)。然而,外国干涉选举极不可能满足这些要求,因为它的目的不是人权法认为的合法目的。
有人提出,外国干涉选举可能会侵犯人类的自决权,而这项权利也受到习惯法和条约法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五十五条)。自决权包括人民决定自己政治安排的权利。那些认为自决问题出现在外国干涉选举背景下的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选举代表了人民对其统治政治制度性质的主权意志,因此,扰乱选举就是在干涉他们行使自决权。
这一论点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对这一权利的这种解释却带来了许多挑战。这是一项集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这引发了其执行问题;这一权利通常适用于国家诞生的背景;在确定干涉是否真正阻碍了人民的意愿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国际法中“人民”的概念已经悬而未决,目前尚不清楚它是指一个既定国家的全体人口还是仅指一个子群体。尽管如此,这是一个有趣的命题,在外国通过网络手段长期干涉选举的情况下,尤其是当这种干涉是系统性和大规模的时候,它可能会引起关注。
这些人权是否适用于外国网络选举干预取决于有争议的域外权问题,即国家是否对另一个国家领土内的人民负有人权义务。毕竟,外国的选举干预行动在定义上是域外的。当然,对于具体条约义务,答案可以通过对文书的管辖权条款的解释来找到。接下来的讨论将从一般意义上探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