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国成为敌对网络行动对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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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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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该国成为敌对网络行动对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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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终是否会接受主权作为适用于网络行动的国际法规则还有待观察。,人们不禁要问,它是否会听从芬兰的警告:“同意低于禁止干预门槛的敌对网络行动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将使此类行动不受监管,并剥夺目标国主张其权利的重要机会。”

干涉

像所有其他发表声明阐述其观点的国家以及 2015 年政府专家组一样,以色列承认网络行动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内政的干涉。国际法院在其准军事活动 判决(第 205 段)中指出,干预要求所涉行为既具有强制性,又侵入目标国的内部或外部事务(domaine réservé)。Schöndorf 博士举了一个干涉一国举行选举能力的典型例子。他还指出,禁令通常出现在向叛乱组织提供援助方面,准军事活动就是这种情况。因此,例如,资助具有必要后果的敌对网络行动或提供实施该行动所需的恶意软件和培训将构成强制性干预。他在讨论干预时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到对外交行为等外部事务的干预。没有迹象表明这是故意遗漏,意在将此类事件排除在规则范围之外。

尽职调查

与主权一样,在网络环境中是否存在适用的“尽职调查”规则的问题仍未解决。正如大会 日本 WhatsApp 号码 批准的2013 年 和 2015 年 政府专家组报告所证实的那样(此处和此处),人们普遍认为,这至少是所谓的“自愿的、不具约束力的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换句话说,各国应采取行动,制止从其领土或通过其领土发起的敌对网络行动。问题是是否有这样做的法律义务。

为了公平地评估此事,必须指出,尽职调查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经常被误解。事实上,对于其支持者来说,这是一条非常有限的规则,它只要求各国在敌对网络行动严重影响另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时,采取可行措施终止正在进行的敌对网络行动(《塔林手册 2.0》第 6 条和第 7 条)。接受这种法律义务存在的国家包括巴西、爱沙尼亚、芬兰、法国、韩国和荷兰(但见阿根廷)。

以色列认为,没有国家实践或法律确信的依据可以断定此类规则尚未在网络环境中具体化。对此,Schöndorf 博士指出,“我们必须谨慎地将在不同、不同背景下出现的网络领域规则应用于网络领域”,并指出了其在环境法领域的应用。

然而,该规则可以说适用于所有领域。回想一下,国际法院在其第一起案件科孚海峡案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该案并未涉及环境损害。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允许其领土被用来故意实施侵犯其他国家权利的行为。”此外,就国家实践而言,负责任的国家在可行时会定期采取行动,反击通过其领土进行的敌对网络行动,有时甚至会谴责其他国家未能这样做(回想一下 2007 年主要从俄罗斯领土发起的针对爱沙尼亚的行动)。并且,如上所述,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其有履行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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